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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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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7: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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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17: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处理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热处理行业管理,做好《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0号)符合性审查及规范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汇总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报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热处理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本地区标准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本地区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报规范公告的热处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企业的热处理车间及热处理分厂可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厂或公司提出申报);
(二)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  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应登录“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chta.org.cn),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规范公告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热处理规范企业公告申报书》(见附件)。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热处理规范企业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或近三年最高热处理加工营业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对质量检验仪器仪表检定报告;
(六)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八)自本办法实施日后新(扩)建企业需提交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其它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能源审计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
第七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范公告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范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规范公告申报通知所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代表性的核查,对申报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提出质询、提交补充证据要求或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审查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反馈企业,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述。
第三章  规范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每2年进行一次自查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前经“热处理规范企业公告申报平台”上报上一年度自查报告,4月30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检验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报告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对公告企业贯彻执行《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将企业自查报告和审查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报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的情况,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确认后将撤销企业规范公告资格。
(一)不能执行《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规定;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行为;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并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后,再决定是否撤销规范公告资格。
被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申报规范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从事热处理加工的热处理专业厂(含热处理专业厂、企业内部的在线热处理分厂、车间、工段和小组)、从事热处理设备制造销售的企业、从事热处理工艺材料和辅助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
第十五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报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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