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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文章倾社稷, 从来佞幸覆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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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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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06:54: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谓谣言?只能相信政府、人民日报公布的事实,与之有出入即为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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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07:33: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网名叫“红钻帝国”的青年,因在网上传播济南七月十八日大雨导致某地下商场死了人的“不实消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这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中十分罕见,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一规定措辞不严,实际上很难统一执法。  所谓“谣言”,最基本的定义就是“缺乏可靠证据支持的陈述”,可是将传播谣言写入刑事罪名,却会产生很多问题。人都在社会交流中,就必然传递消息,消息大多并非亲身经历,而是看来听来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证自己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传播缺乏充分考证的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大多数人在向他人转述时,至多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猜测判断,但是谁也做不到保证“真实”。你不可能在转述以前都去调查确证,事实上有很多事过境迁已经无法确证,但我们还是每天都在传播。这里面,无疑有很多转述消息是“不实”之词,是在“传播谣言”。如果如此“传播谣言”就能入罪,每个人都可以抓起来审一审,没有一个是清白的。  所以,很难在其他法治国家的刑法里找到“传播谣言”的罪名。“谣言”作为一种言论,不能因其内容“不符合事实”就能入罪。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没有把内容“符合事实”作为受保护的先决条件,因为法律不可能对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传播内容不符事实的消息,也是一种言论,原则上也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是说,任何言论都受法律保护,说话可以完全不负责任。有些发言者必须负刑事或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属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那么,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入罪呢?这是一个需要非常谨慎审视的问题。  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入罪?  美国司法制度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探讨了很多年,可以给我们作一个参照。  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有些言论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内。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其“时间,地点,方式”。最高法院的经典例子是,在坐了很多观众的剧场里大叫“着火啦”,这样的言论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有可能被判为一种刑事犯罪,因为它会引起混乱,危及他人生命。那么,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不可以的呢,这很难预先一一列举,而必须就每个个案来考察判断,其标准是,此言论是否会引起“清楚和现实的危险”。  就以在剧场散布“着火”这个“谣言”来说,喊的人是不是犯下了刑事罪,要根据具体案情。在这个例子里,“真实”是一个重要考量,如果确实着火了,叫喊着火即使仍然会造成混乱,但显然不能作为刑事罪来处罚。可是在复杂的现实社会,“真实”不是唯一标准。比如说,有人看到了冒烟,闻到了烟味,因此判断失火的可能性很大,他告诉旁人着火,可是事后证明并没有失火,这是不是犯罪?如果他没有得到确证就不能判定失火,就不能告诉他人失火,也可能贻误了帮助他人逃出火灾的机会,等于是法律捆住了公民帮助他人的手脚。还有,如果他身旁的人告诉他着火了,他是不是应该转告他人,如果转告他人而事后被证明是“传播谣言”,是不是应该判他犯罪?  从这样简单分析就能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逐渐建立何种言论受法律保护的标准时,为什么要谨小慎微,斟字酌句。事实上,建立“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标准以后,最高法院后来对这种危险进一步缩小范围,指出只有在言论可能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法律才加以干预。也就是说,如果某言论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等危险,但是这种危险并不是紧迫的,而是有一段缓冲时间,那么这种言论仍然是合法的,因为危险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和畅通,将危险降低甚至消解。  美国最高法院发现,仅仅考察可能的后果,建立“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还不够。有些言论涉及公众利益,必须给这种言论以最大保护,有尽可能宽敞的空间。如果用“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的后果”来约束它,就可能堵住了事关公众的有益信息的流通。在著名的沙利文一案中,黑人民权运动在报纸上散布的关于警方的信息是“不真实”的,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判决这种言论违法必须证明言论者一方的动机有“明显的恶意”。如果不能证明有明显恶意,这种言论即使不符合实际,也因为事关公众利益,必须允许表达,是合法的。  如果言论对他人造成伤害,言论者有可能要负民事责任。在2001年的Amwey公司对PG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复审,维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定Amwey公司在竞争中恶意散布谣言伤害同行公司,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动机,这种造谣竞争不能要求宪法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法律保护的言论范围之鉴定,至少是可以操作,可以统一执法的。传播一种消息是否合法,关键不在其内容是否“符合真实”,而是在于传播这种消息的后果,以及传播者的动机。如果传播不会引起立即的危险,没有造成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传播者有恶意诽谤诋毁他人的动机,那么,传播这样的消息就是合法的,就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在这样的标准下,即使传播的消息内容不符合真实,或者不完全真实,或者真实性无法确定,传播仍然是合法的,不必担心警察来拘留你。  该怎样尽可能减少谣言?  现在再看“红钻帝国”的“散布谣言”案,此案暴露了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依法惩处。问题就在于,将“谣言”和“谎报”一词写入法律,这个门槛太低。如果你听说本地发生了矿难,你不可能下矿井核实以后才去请求救援。听到火灾矿难消息不确实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第一时间做的,是赶紧传递这个消息,抓紧每一秒钟救火救灾。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敢保证自己从来没有传播过“谣言”。既然人人都可能传播谣言,却不可能人人被拘留,于是放过谁拘留谁就成了警方手里的处置权。这种模糊的法律,给了警方过于宽泛的处置权,属于“有毛病的法律”。  如果我们有法律应该保障公民言论空间的观念,可以公正地说,“红钻帝国”在网上发帖,并没有形成犯罪,还不到需要政府来加以阻止和惩罚的地步。现在已经公开宣布,地下商场在大雨灾害中没有死人,可这是我们事后才“听说”的,我们采信了没有死人的消息。而“红钻帝国”在事件进行之中,听说了死人的消息,她采信了这一消息。她在网上传播这一消息,和我们此刻传播没有死人的消息,都没有造成对他人的实质性伤害,没有引起社会不安的立即危险,也不能证明有恶意的动机,那就都属于公民行使正当的言论权利。在这里,消息是否“符合真实”无关合法还是非法。  事实上,我们之所以喜欢打听消息,喜欢传播消息,因为社会生活有这个需要。人不仅需要吃穿住,而且结成社会,需要信息。我们需要听和说,不让听不让说,即使吃得饱饱的,也会憋死。  一个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你想要尽可能减少不真实的谣言,那么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造成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尤其是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记得在美国9·11事件发生时,电视中市长朱利安尼以及如警方、消防队这样救险指挥不间断地发布公告和回答记者提问。而且他们发布信息的诚信历经过长期考验,能够取信于民。同时,新闻台除了新闻主播现场报道,也不断插入从民间收集到的各类信息,如录像、目击者描述等等。因此,在如此重大灾难前,没有“谣言满天飞”的现象。假如济南在突发灾害面前普遍出现不实信息流传,需要检讨的是,政府是否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而不是去处罚在灾难临头的刺激下传递消息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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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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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07:40: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林达:为什么“散布谣言”不能轻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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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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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08: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当今只能做个聪明的糊涂人。看消息,谈问题只能用蚂蚁的语言。
热处理之家,我爱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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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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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22: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如意 发表于 2013-8-25 08:40
是啊。当今只能做个聪明的糊涂人。看消息,谈问题只能用蚂蚁的语言。

蚂蚁的语言也会被破解的。
现在站在什么地方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往什么方向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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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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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2: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言获罪。
多少前车之鉴?怎么到了这个时代,还是一遍又一遍的重蹈覆辙?
也许有一天,咱要说自己是个帅哥,会不会被认定为“谣言”?
是非天天有,不听自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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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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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3: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不是最重要的.编造假的故事,塑造伟人的光辉高大形象甚至是大功一件呢,在这个时候,把假的说成真的似的,让人100%信以为真就是一种能耐,一种本领啦!关键是在位的健在的当权者的丑闻不能传播.只能歌颂!
抹黑落魄的腐败分子估计也是立功的表现.或者编造陈水扁,安倍晋三的丑闻应该不至于犯法.
马列主义的辩证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任何事情都不能一概而论.
能付出爱心就是福,能消除烦恼就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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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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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4: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ong 发表于 2013-8-26 13:38
真实不是最重要的.编造假的故事,塑造伟人的光辉高大形象甚至是大功一件呢,在这个时候,把假的说成真的似的, ...

      如果是这样,那可就有机会做中宣部的大部长了,而绝不可能成为阶下囚
该会员没有填写今日想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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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4: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ong 发表于 2013-8-26 13:38
真实不是最重要的.编造假的故事,塑造伟人的光辉高大形象甚至是大功一件呢,在这个时候,把假的说成真的似的, ...

      任何政权需要的都是歌功颂德、粉饰太平。
该会员没有填写今日想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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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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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22: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鲁迅说过,对孩子家长说,“这孩子将来会死的”,纯属找揍。
他还教了一句,是“哈哈哈.......”。
现在站在什么地方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往什么方向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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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22: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政府。陕西省政府说华南虎是真的……,后来又说是造假的……,我该信哪一个呢?我信的头都晕了
是非天天有,不听自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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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22: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说薄熙来是个好同志,把大连搞得挺好,当了辽宁省长后干的也不错,去了重庆后更是风风火火唱红打黑有成绩……
政府说薄熙来是个贪官,贪污钱财,滥用权力、搞女人……头又晕了。
现在已经落下一个毛病:只要一听政府说就头晕……^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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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天天有,不听自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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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 13: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凤凰网:

河北女子贴吧问“是否发生命案”被拘 警方称依法处理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01/29207524_0.shtml

原标题:女子贴吧问“是否发生命案”被拘 警方解释依法处理

中新网邢台9月1日电(张鹏翔 李铁锤) 针对河北省清河县一女子网上发帖:“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被行政拘留一事,清河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候兴军1日称,目前造谣网民赵某(女20岁)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同时提醒广大网民不要轻信和传播没有依据的网络谣言,如果造成扰乱社会公共安全秩序,警方会依法处理。

8月28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省清河县警方发现百度贴吧“清河吧”网名为“宁05021”的网民发布消息称:“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该信息迅速被点击1000余次,在该县部分群众中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引发民众恐慌。警方迅速确定了造谣网民的身份,并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此事报道后引起广大网民关注,很多网民表示,以后在网上发帖一定要谨慎发帖不要乱传播没有根据的消息。同时也有网民认为警方小题大做,发个帖子就被拘留有点冤。

就此事候兴军表示,8月26日晚,清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网民“宁05021”在当地贴吧发“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一帖,该信息迅速被点击1000余次,引起很多不明真相网民猜测,同时此事在该县群众中传播,引起了民众恐慌。

警方发现该信息后经核实为网络谣言,此谣言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给广大群众带来恐慌,于是警方根据相关法律条规对造谣网民赵某(女20岁)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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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今后“莫谈国事”的告示牌又要挂出来了。
现在站在什么地方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往什么方向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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